谢邀:

对于这个问题,我以为无论自己怎么选择都是痛苦的,心总是牵挂着没与自己在一起生活的另一个孩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不会有任何选择,将选择权交由对方李敖儿子。如果孩子2一3岁以上,我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假设俩个孩子都愿意选择与我生活在一起,那么我会与他(她)商量俩个孩子暂时都与我生活在一起,但是其中一个孩子的监护权归他(她)且俩个孩子中的一个任由他(她)选,而且在应该给孩子的抚养费方面,我会根据自身的经济收入情况对他(她)适当的进行减免,目的就是让孩子心灵所受到的伤害减到最轻。如果俩个孩子都选择愿意与他(她)在一起生活,而他(她)坚持只愿意与其中的一个孩子共同生活,那么我会与他(她)商量俩个孩子的抚养费用暂时都由我承担,给我一年时间我一定将监护权归我的那个孩子在这一年时间内带离他(她)的身边与我共同生活,这是最没有办法的办法。自己在苦也不能苦了孩子,自己在难也不能让孩子受难。离婚是不得己,无法挽救挽回之事。但是绝不能因此给孩子本己受到伤害的心灵,更加的受到伤害。个人观点与想法,仅代表个人!